宾川县万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彦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4MAECK61F8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社区金叶路金城印象21栋10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113号
经查,2025年8月8日,当事人以25.00元/袋的价格向曲靖俊伟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规格为500克/袋的121袋萱福萱腊排骨,货值3025.00元;并以35.80元/袋的价格上架销售。2025年9月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萱福萱腊排骨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9月29日萱福萱腊排骨《检验报告》(NO:SP202520239)抽检结果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为G/100G,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1.1,检验依据GB5009.227.-2023(第一法),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SP20252023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8 月8 日采购的上述121 袋萱福萱腊排骨,在2025年8月8日至2025 年10月 11日期间,以35.8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0 袋(包括抽检使用的4袋),向供货商退货100袋 ,本局现场检查时扣押11袋,共获利10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8 .00元; 2.没收不合格的萱福萱腊排骨11袋; 3.罚款10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108.00元)
10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2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108号
经查,当事人向昆明市官渡区旭日升粮油经营部采购了面粉;向大理金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了大豆油;向大理市吉华永丰食品配料商行采购了泡打粉和酵母粉,并对上述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进行了查验和留存。2025年8月6日,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公司面点柜台内加工制作了12个葱油饼,并在面点柜上架销售。当天该批次的葱油饼共加工了12个,制作成本为2.00元/个,以3.00元/个价格销售。2025年8月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葱油饼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9月3日葱油饼《检验报告》(NO:A2025-05-J253937)抽检结果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计量单位为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429,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第二法),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A2025-05-J25393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2025年8月6日制售的上述12个葱油饼,已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包括抽检使用的6个),已无库存,共获利12.00元,货值3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罚款2000.00元。 (两项罚没款合计:2012.00元)
2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