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家家乐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EA0M56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文峰街道黔金路32号(崇文路34号;黔化路24号;环城路口;城东路312号;清毕610号;清毕路116号;商业街26号;凉井村388号;公园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5]120号
经查,上述“绿壳鸡蛋”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从位于黔西市洪水镇洪箐村新箐组的“黔西市洪水黄源养殖场”购进的,共购进100个,购进价格为0.8元/个,共花费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绿壳鸡蛋”时,收集了进货单据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而上述被抽检批次“绿壳鸡蛋”是供货方饲养的鸡所下的蛋,供货方未将上述被抽检批次“绿壳鸡蛋”进行送检,就没有检测合格证明,故当事人未收集到相关的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3月25日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绿壳鸡蛋”后,没有及时送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是在2025年4月2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上述批次“绿壳鸡蛋”之后,在当天下午现场负责人“李安蓉”才从店内剩余的上述批次“绿壳鸡蛋”中抽取2个送去“黔西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中心在当天下午出具快检报告,快检结果为“合格”。当事人销售了上述被抽检批次“绿壳鸡蛋”98个,销售价格为1元/个,该销售数量包括被抽检的样品及备样品(被抽检的样品及备样品抽样人员全部带走),没有销毁的部分。
即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为98个×1元/个=98元。货值金额计算为100个×1元/个=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涉案“绿壳鸡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于2025年4月2日抽检完毕后经店内工作人员“程琳”签名确认当场送达,涉案“绿壳鸡蛋”的检验报告(No:SC10103250072476JD1)及对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50072476JD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于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材料送到当事人,该店经营者“高敏”因有事外出,委托现场负责人“李安蓉”现场签收并签署《送达回证》等材料。一是证明2025年4月2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绿壳鸡蛋”进行抽检的情况;二是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结果文书,该店经营者“高敏”委托现场负责人“李安蓉”现场签收的情况;三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绿壳鸡蛋”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被检样品“绿壳鸡蛋”的检验报告相关资料时对其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一份5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执法人员将检测结果资料送达该店内、该店经营者“高敏”因有事外出委托现场负责人“李安蓉”现场签收相关资料并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二是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场所内无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绿壳鸡蛋”的事实。
3、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询问被委托人“李安蓉”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被委托人提供涉案“绿壳鸡蛋”的进货票据一份1页,供货方资质一份1页,进货查验单一份1页,该店销售系统调取的涉案“绿壳鸡蛋”销售明细单一份1页,快检报告一份1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知晓其被抽检的“绿壳鸡蛋”经检验为“不合格”并放弃申请复检的事实;二是证明涉案“绿壳鸡蛋”的购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