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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加尤镇顺丰农资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家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7MA5LA80H0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凌云县加尤镇加尤村卫生院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2023]65号
2023年3月10日,本局按照《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铁拳·桂在真打”肥料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通知》对凌云县加尤镇顺丰农资店经营的复合肥料(规格:净含量40kg)进行抽样,委托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本局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NO:SJJH2300673),钾(以K2O计)计量单位%,标准/要求低浓度≥23.5检验结果22.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抽样检验按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判定:不合格。2023年5月22日本局将《检验报告》(NO:SJJH2300673)一份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从贵州骅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复合肥料共3吨75袋(40kg/袋),进货价格4460元/吨,进货总额133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复合肥料后置于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以200元/袋的零售价销售74袋和26.25kg,销售额共计为14931.25元。当事人2023年5月25日在店门口发《通知》召回上述复合肥料,当事人2023年6月14日向罗成业消费者召回2袋上述复合肥料,并退款400元现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4531.25元。当事人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曹家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3.《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铁拳·桂在真打”肥料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开展执法抽检的依据;4.《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本局开展执法抽检的事实;5.2023年3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开展执法抽检的事实;6.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上述复合肥料抽检照片六张,证明本局开展执法抽检的事实;7.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8.《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9.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10.2023年5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11.2023年6月7日本局对曹家干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实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12.本局对当事人制发的《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13.贵州骅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14.贵州骅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15.贵州骅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16.贵州骅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
罚款0.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1500.00元
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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