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大忠农资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大忠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5MA35K4CP8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扬眉镇扬眉街(大桥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崇市监稽反处罚〔2024〕1号
你农资经销部在购进沃尔美海藻劲钾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时,未查验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本品可用于常见果树蔬菜、地下块根茎作物、中药材及粮油经济作物”的文字和印制有“玉米、西瓜”等其它农作物的图片与该产品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18)准字(2680)号)上的产品适用“黄瓜”农作物不相符合的肥料产品12包,且已销售该产品1包,牟取违法所得9元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罗大忠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农药化肥经营企业,持续经营长达九年,在购进沃尔美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时,未认真查验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所购进的肥料产品外包装标注“本品可用于常见果树蔬菜、地下块根茎作物、中药材及粮油经济作物”的文字和印制有“玉米、西瓜”等其它农作物的图片,与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上的适用范围“黄瓜”不相符合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经营虚假标注和宣传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处罚。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说清肥料产品的来源,并能提供购进涉案肥料产品的进货记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辨认证据材料,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综合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经营肥料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所得较低,且有证人证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四、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和第十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和宣传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