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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毅玲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茂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7MY0TY8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长石镇街群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512号
当事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大方县长石镇开展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10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摆放的不锈钢鱼缸内发现养殖有水产品“鱼”10条,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水产品“鱼”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陈述该水产品“鱼”是2023年11月9日从毕节创美购进的,是养殖鱼类型,一共购进10条,销售0条,进价10元/斤,售价12元/斤,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被查获时,当事人正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10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1月10日,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1月10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1月10日,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10日,收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1月10日,收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真实身份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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