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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秦民驴肉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5MA43FUFF93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虞城县稍岗镇五金大道中段东侧1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6〕83号
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虞城县秦民驴肉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操作间货架上有,食品名称:“丁香鱼”罐头,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注册商标:家家喜,生产商:福建贝王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福建泉州市,共计一箱(480g*4袋/箱)和1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经核实,当事人在该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丁香鱼”罐头5袋(480g/袋)2.罚款10000元。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丁香鱼”罐头5袋(480g/袋)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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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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