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吉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663649361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福州东路237号2幢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9
(2025)新0105民初90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9
(2025)新0109民初5572号
合同纠纷
贾**
徐**,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万鑫建材经销部,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6
(2025)新0109民初66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2
(2024)新0109民初106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塔城市卓畅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8
(2024)新0109民初14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王**,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9
(2024)新0109民初8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侯*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9
(2024)新0109民初8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侯*,新疆汇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8
2024-03-21
(2024)新0109民初14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9
2023-02-22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2-05-30
(2022)新0109民初33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周*,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3-05
(2022)新0109民初64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3-01-05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1
2023-02-24
(2022)新0109民初64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589.6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0-14
2022-09-05
(2022)新0109民初33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1707.84元
民事案件
3
2022-02-05
2022-01-16
(2021)新2325民初10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孙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05
2020-07-07
(2020)新2325民初6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孙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9955.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05
2020-10-21
(2020)新23民终14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孙健与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28
2020-06-18
(2020)新23民终72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郭**、徐**等与王**、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0975.7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6-12
2018-08-30
(2018)新42民终5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林草罚决字(2025)第21号
2024年8月30日,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草原上进行场地平整,堆放滴管管材(PVC管材),非法使用草原18.67亩,草原补偿基数等级为二等二级(148元/亩)。
1.责令新疆科灌节水设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18.67亩; 2.限期六个月内拆除在非法使用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罚款:18.67亩×148元/亩×12倍=33157.92元。
33157.92元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