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小雷农产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502MA6ADM489J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街道学盛街7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翠市监处罚〔2025〕89号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街道学盛街77号从事蔬菜等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80平方米,办理了《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编号:川宜翠市监销202200042,当事人属小食品经营者。\n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商户处购进5千克豇豆,购进价格为4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6元每千克,于2025年6月4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n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商户处购进5千克红薯,购进价格为5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6元每千克,于2025年6月5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n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商户处购进4千克芹菜,购进价格为6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8元每千克,于2025年6月4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2元,违法所得32元。\n2025年6月4日,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监督抽检工作要求,成都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红薯、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6月27日,成都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SP250600175、ZSP25060018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芹菜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30日,成都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SP25060017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ZSP250600175)(ZSP250600177)(ZSP250600181)和《检验报告》(No:ZSP250600175)(No:ZSP250600177)(No:ZSP250600181)。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并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n当事人该批食品(豇豆、红薯、芹菜),货值金额计92元,违法所得计92元。当事人采购时未索证索票,未查验。\n当事人的行为于2025年7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n2.《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情况;\n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ZSP250600175)(ZSP250600177)(ZSP250600181)各1份,《检验报告》(No:ZSP250600175)(No:ZSP250600177)(No:ZSP250600181)各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11502952430642)(抽样单编号:XBJ25511502952430644)(抽样单编号:XBJ25511502952430641)各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3份,证明抽样检验情况;\n4.现场检查情况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现场情况;\n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制件1份,《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复制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情况;\n6.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复制件1份,其妻子的身份证复制件1份,证明身份情况;\n7.房屋租赁合同复制件1份,证明经营场所情况;\n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n以上证据,均经出证人确认。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罚款500元。\n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2元。
800.00元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2
宜翠市监处〔2024〕51150224000242号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街道学盛街77号从事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活动。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6日从宜宾市叙州区西禄豆制品加工经营部购进湿宽粉条5包(每包0.8公斤),放置在经营场所销售。2024年4月7日,我局按照2024年食品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委托四川久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街道学盛街77号经营场所销售的湿宽粉条行了抽检。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四川久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XRE2024040169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至2024年5月10日,该批湿宽粉条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每公斤7.5元(每包6元),其中:抽样时作为样品销售了1包计0.8公斤,销售额6元,在门市销售了4包共3.2公斤,销售金额24元,货值金额计30元,违法所得计30元。当事人采购这批湿宽粉条未索证索票、未进货查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查获。
没收违法所得0.0030万元,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3
翠市监处罚〔2024〕196号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元。
500.00元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