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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谷里镇和谐酿造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34699361X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谷里镇香山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2023﹞169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0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共1页、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共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所抽检的生抽酱油(酿造酱油)为当事人生产的事实;二是证明执法人员对生抽酱油(酿造酱油)进行抽检的情况;三是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3年03月21日由当事人肖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2023年04月13日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和供货单复印件1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肖童的公民身份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03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黔西市谷里镇和谐酿造厂送达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10103230030211JD1)的《送达回证》1份共1页,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10103230030211JD1)1份共4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共1页(SBJ23520000003730528ZX)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共3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生抽酱油(酿造酱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二是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的情况。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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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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