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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未来之星五金机电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东耀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077574870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东路18号中意总部大楼一层3间店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2
(2024)浙1181民初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未来之星五金机电经营部
郝**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4-02-20
(2024)浙1181民初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未来之星五金机电经营部
王**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22-02-22
(2022)浙1181民初2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未来之星五金机电经营部
李**,陆**
龙泉市人民法院
4
2021-07-01
(2021)浙1181民初13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未来之星五金机电经营部
周**
龙泉市人民法院
5
2021-05-26
(2021)浙1181民初1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未来之星五金机电经营部
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谢**
龙泉市人民法院
6
2021-05-20
(2021)浙1181民初1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未来之星五金机电经营部
谢**,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65号
当事人龙泉未来之星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25年7月3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18号中意总部大楼一层三间店面实施了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180.00元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1
2
龙市监处罚〔2024〕160号
2024年4月10日,我局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检。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爆破压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为2.20MPa,技术要求为≥3.0MPa,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为GB 6246-2011《消防水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JGAC00041)和《2024年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已知晓其销售的消防水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知晓异议、复检相关事宜。当事人对抽查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14日从武汉市中团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杭州办事处购进该不合格批次消防水带共30根,进货价每根52元。至抽样时,抽样2根,其中以70元/根的价格买样1根,其余1根作为备样封存在当事人店内,另销售了28根,销售价70元/根,共计货值金额2100元,违法所得522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及采购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当事人销售的消防水带经抽样检验,爆破压力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被扣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1根;2.没收违法所得522元;3.罚款人民币2100元。
210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