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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老湾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凡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48EB817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老湾回族乡砖瓦厂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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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32号
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北省洪湖市老湾回族乡砖瓦厂旁的液化气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特种设备上的安全附件(不锈钢压力表,规格型号:1.6Mpa,沪制01050010,编号:01200918,生产厂家:上海仪民仪表有限公司)超期未检。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市监特令(2026)第1700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报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17006号】,责令你于 2026年4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整改期满,当事人仍未改正,仍然未将超期未检的压力表送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报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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