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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鑫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昌兴注册资本:9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MA7G7L7G5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匀东镇幸福村火把寨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应急罚﹝2024﹞WH-0903-1号
2024年6月13日,我单位危化科在开展执法检查中调取贵州中鑫石化能源有限公司6月6日视频监控发现,油罐车进入卸油作业区卸油时未等静置静电释放满5分钟工作人员便开始卸油相关作业;卸油作业人员戴劳保手套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未有效释放静电。
决定对中鑫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00元整(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
2024-09-03
2
﹝匀﹞应急﹝2023﹞WH-1122-1号
2023 年10 月24 日,我局危化科在开展抗法检中,调取贵州中鑫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10 月4 日视频控,发现当天油时,现场未设置高警示标识、未摆放灭火器及灭火毯,进入卸油区作业人员未消除静电。
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1.4 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 县手提式于粉灭火器和2 块灭火孩等应急数报物资:516 却油作业区的辅助设施应具有防静电措施,进人卸油区作业的人员,应先通过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5.2.4 卸油作业现场应设置照离警示标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共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按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恭准(2023 年版)》 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20000.00 元整(或万元整)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都匀市应急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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