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龙福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雄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2MA5MR2CU0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文溪村新庆屯1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文综罚字〔2024〕66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1.没收擅自发行的出版物45册;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
3.处壹仟元(¥1000)罚款。
1000.00元
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12-13
2
桂南武市监处罚〔2024〕3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以11元/斤单价购进草莓果粒吐司(软式面包)(每袋约54.2克),生产日期:20240109,保质期:150天,并以12.8元/斤的单价进行销售;以2.3元/个单价购进中椭圆胶碟,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5日,保质期:三年,并以3.5元/个的单价进行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即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仍有2袋草莓果粒吐司(软式面包)、20个中椭圆胶碟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以销售记录等制度,未提供上述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购进、销售的票据、记录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结合投诉人陈述及提供的材料、当事人陈述,本案货值金额共72.7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2袋草莓果粒吐司-软式面包,20个中椭圆胶碟,货值金额共72.78元);
2.罚款人民币两千零七十元(¥2070)整,上缴国库。
207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3
南武市监罚〔2023〕280号
2023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常营业,并在其超市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以下化妆品待售:
1.红润透亮保湿霜,共4盒,净含量:7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42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17,执行标准号:QB/T1857,生产者:广州市采青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上贴有“16.00元”的价格标示;
2.雪颜舒缓锁水霜,共3盒,净含量:7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42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17,执行标准号:QB/T1857,生产者:广州市采青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上贴有“16.00元”的价格标示;
3.牛初乳呵护补水霜,共4盒,净含量:5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41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13,执行标准号:QB/T1857,出品商: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上贴有“18.00元”的价格标示;
4.苹果清润保湿霜,共4盒,净含量:5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50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13,执行标准号:QB/T1857,出品商: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上贴有“18.00元”的价格标示。
截止案发时止,上述化妆品均已经超过使用期限。
同日,经审批同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汪雄标进行了询问调查,其证实上述化妆品为其购进并用于待售的产品。同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上述产品购进、销售的票据、记录以及供货方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于当日作《情况说明》确认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在其超市内的货架上摆放有4盒红润透亮保湿霜(限期使用日期:20230422)、3盒雪颜舒缓锁水霜(限期使用日期:20230421)、4盒牛初乳呵护补水霜(限期使用日期:20230418)及4盒苹果清润保湿霜(限期使用日期:20230508)。截止案发时止,均已经超过使用期限。该批化妆品中,红润透亮保湿霜及雪颜舒缓锁水霜系当事人以10元/盒的单价购进并以16元/盒的单价待售,牛初乳呵护补水霜及苹果清润保湿霜系当事人以12元/盒的单价购进并以18元/盒的单价待售。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购进、销售的票据、记录以及供货方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故根据既有物资计,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56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2.2023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证据提取单》共19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2023年5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汪雄标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4.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汪雄标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2023年5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6.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明均由当事人经营者汪雄标签名认可。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4盒红润透亮保湿霜、3盒雪颜舒缓锁水霜、4盒牛初乳呵护补水霜及4盒苹果清润保湿霜,货值金额256元);
2.罚款2500元整,上缴国库。
25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