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治先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7A3J23P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红星支路与外环线交口(振旺建材市场B区27排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高新)应急罚〔2025〕--5-1号
2025年4月11日,天津市滨海高新区高新三路与风光大道交口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装备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天津鑫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厂房外架检查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天津鑫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旁站制度》;未及时发现张万生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翻越临边防护,进入无可靠安全措施区域的事故隐患;对外架检查作业风险辨识分析不到位 ,未识别出在外架检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罚款
300000.00元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5-07-11
2
JJZAJ20250701
2025年4月11日市住建委检查中发现B2楼首层高支模(支模高度9.95m)施工中未按照《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第8.0.2条规定进行验收,即进入到下一步工序的问题,后于2025年4月27日向高新区质监站移交该违法线索,我部门于2025年5月1日核查该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装备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B2楼首层高支模未按规定验收进入下一工序立案调查。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市住建委检查中发现B2楼首层高支模(支模高度9.95m)施工中未按照《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第8.0.2条规定进行验收,即进入到下一步工序的问题,后于2025年4月27日向高新区质监站移交该违法线索,我部门于2025年5月1日核查该违法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笔录、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证明你单位系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装备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施工单位分包,依法负有组织验收的职责;证据二:照片,证明天津鑫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装备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存在B2楼首层高支模未按规定验收进入下一工序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9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天津鑫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壹万元整罚款。
10000.00元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