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调关镇袁师傅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清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XAPQ2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调关镇调弦大市场83-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查,该电子秤是上海称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ACS-30,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当事人无该电子秤的发票及相关证明。当事人在2026年1月1日至2月4日期间使用该电子秤用于消费者称重结算用,该电子秤按《石首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结果,每2kg的商品,实际卖出2.3kg,所以每10kg的商品,实际卖出11.5kg,多卖出1.5kg。当事人在2026年1月1日至2月4日期间店铺卤肉进价13元/斤,销价28元/斤,进货130kg,销售120kg,实际卖出138kg,多卖出18kg,违法所得1008元;鸡爪进价20元/斤,销价40元/斤,进货100kg,销售90kg,实际卖出103.5kg,多卖出13.5kg,违法所得1080元;猪耳朵进价21元/斤,销价40元/斤,进货20kg,卖出18kg,实际卖出20.7kg,多卖出2.7kg,违法所得216元;素拼进价8元/斤,销价12元/斤,进货200kg,销售190kg,实际卖出218.5kg,多卖出28.5kg,违法所得684元;肥肠进价30元/斤,销价70元/斤,进货20kg,销售18kg,实际卖出20.7kg,多卖出2.7kg,违法所得378元;猪肝进价5块/斤,销价30元/斤,进货10kg,销售8kg,实际卖出9.2kg,多卖出1.2kg,违法所得72元;猪心进价7元/斤,销价30元/斤,进货10kg,销售6kg,实际卖出6.9kg,多卖出0.9kg,违法所得54元;鸡翅中进价25元/斤,销价35元/斤,进货35kg,销售33kg,实际卖出37.95kg,多卖出4.95kg,违法所得346.5元;鸡翅尖30斤进价130元,销价35元/斤,进货15kg,销售14kg,实际卖出16.1kg,多卖出2.1kg,违法所得147元;猪手进价21元/斤,销价40元/斤,进货10kg,销售9kg,实际卖出10.35kg,多卖出1.35kg,违法所得108元;蚕豆进价8元/斤,销价12元/斤,进货75kg,销售70kg,实际卖出80.5kg,多卖出252元;花生米进价6.5元/斤,销价12元/斤,进货60kg,销售57kg,实际卖出65.55kg,多卖出8.55kg,违法所得205.2元;牛肚进价27元/斤,销价80元/斤 ,进货10kg,销售8kg,实际卖出9.2kg,多卖出1.2kg,违法所得192元;牛肉进价30元/斤,销价80元/斤,进货10kg,销售7kg,实际卖出8.05kg,多卖出1.05kg,违法所得168元。店铺烤鸭、卤鸭等其他卤菜按只售卖,不过称,综上2026年1月1日至2月4日期间当事人使用作弊电子秤的违法所得是4910.7元。当事人店内无收银系统,无法提供完整的进货单据及销售单据,也未建立进销台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台秤1台(型号为称鑫 ACS-858);2、没收违法所得4910.7元;3、罚款590元;计罚没款5500.7元。
综上,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台秤1台(型号为称鑫 ACS-858);
3、没收违法所得4910.7元;
4、罚款590元;
合计罚没金额共5500.7元。
59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