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西园庆晶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2YEBAYX6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赖厝富山路5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18-077号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迎合部分客人食用甜味馒头的需求,于2025年8月7日向福建麦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包配料中含有环乙基氨基磺酸钠“科顿甜代糖”(规格:1KG/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7日,配料:环乙基氨基磺酸钠、乙酰磺胺酸钾、三氯蔗糖、麦芽糖、葡萄糖),并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其制作的400个馒头(原材料有面粉、水、白糖、酵母和少量科顿甜代糖)以1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据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400元。根据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XAXHY-G07462)显示,当事人制售的白馒头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实测值0.21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馒头属于发酵面制品,不得添加甜蜜素,当事人虽在购进涉案批次白馒头原料有索取了供货商福建麦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进货凭证、原材料面粉、白糖、酵母及科顿甜代糖生产商(面粉生产商福建顺成面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白砂糖生产商广西大新湘桂制糖有限公司;酵母生产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科顿甜代糖”生产商天津市科顿生物有限公司)资质证明和四种产品的检验报告,依法履行查验义务,但当事人对食品分类知识掌握不够,将馒头误认为属于糕点类食品,属于可以限量添加甜蜜素的食品,遂在其制售的馒头中添加使用。又查明,当事人从业人员为经营者黄丽华本人及其丈夫2人,系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在日常经营中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但其经营早餐服务基本都以黄丽华的微信二维码收款,经查阅月收款统计记录,该收款账户2025年1月至8月的微信二维码收款额合计为158470.81元,月平均额为19808.85元。再查明,参照《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5]236号,当事人制售的白馒头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实测值0.21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目前现有文献资料,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和论证,认为本案属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的产品,但普通居民食用该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当事人接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因该食品为现制现售产品,没有召回销售出的产品。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2
晋市监处罚〔2025〕18-077号
2025年8月27日,我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晋江市西园庆晶小吃店正在销售的白馒头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23日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XAXHY-G07462),食品名称:白馒头,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5日,我局西园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晋江市西园赖厝富山路503号的经营场所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5350582371139162ZX)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XAXHY-G07462),当事人经营者黄丽华签收,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如下:1现场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压面机1台、蒸笼若干个、煤气灶1台、发酵箱1台,经营者黄丽华及其丈夫正在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2.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馒头,发现一袋已启封的食品添加剂“科顿甜代糖”(规格1KG/包);3.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制售该不合格批次馒头的原料(面粉、白糖、酵母和科顿甜代糖)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福建麦源食品有限公司)资质、四种原料生产商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4.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或销售明细;5.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经执法人员使用我局统一配发的电子测距仪进行测量,现场勘验平均值为47.504平方米;6.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拍照取证并下达《询问通知书》(编号:晋市监询通[2025]18-092502号)通知当事人前往西园街道市场监管所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调查。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为迎合部分客人食用甜味馒头的需求,于2025年8月7日向福建麦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包配料中含有环乙基氨基磺酸钠“科顿甜代糖”(规格:1KG/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7日,配料:环乙基氨基磺酸钠、乙酰磺胺酸钾、三氯蔗糖、麦芽糖、葡萄糖),并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其制作的400个馒头(原材料有面粉、水、白糖、酵母和少量科顿甜代糖)以1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据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400元。根据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XAXHY-G07462)显示,当事人制售的白馒头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实测值0.21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馒头属于发酵面制品,不得添加甜蜜素,当事人虽在购进涉案批次白馒头原料有索取了供货商福建麦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进货凭证、原材料面粉、白糖、酵母及科顿甜代糖生产商(面粉生产商福建顺成面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白砂糖生产商广西大新湘桂制糖有限公司;酵母生产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科顿甜代糖”生产商天津市科顿生物有限公司)资质证明和四种产品的检验报告,依法履行查验义务,但当事人对食品分类知识掌握不够,将馒头误认为属于糕点类食品,属于可以限量添加甜蜜素的食品,遂在其制售的馒头中添加使用。又查明,当事人从业人员为经营者黄丽华本人及其丈夫2人,系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在日常经营中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但其经营早餐服务基本都以黄丽华的微信二维码收款,经查阅月收款统计记录,该收款账户2025年1月至8月的微信二维码收款额合计为158470.81元,月平均额为19808.85元。再查明,参照《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5]236号,当事人制售的白馒头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实测值0.21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目前现有文献资料,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和论证,认为本案属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的产品,但普通居民食用该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当事人接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因该食品为现制现售产品,没有召回销售出的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600元;
56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