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双版纳紫馨康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秀梅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22MABMNB133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贺村1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106号
当事人经营的培芙煞 甲磺酸培氟沙星片,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4日,有效期:2025年4月,距案发日已超过有效期,进货数量:30盒,查获数量30盒,销售价30元/盒,货值金额900元。 当事人经营的亚太 复方青蒿安乃近片,生产日期:2023年2月17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距案发日已超过有效期,进货数量:50盒,查获数量:15盒,销售价48元/盒,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无法判断其中35盒是否在超过有效期后售出,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货值金额按查获数量计算,即货值金额720元。 当事人经营的医奇 抗之峰 穿黄清热胶囊,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3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2日,距案发日已超过有效期,进货数量:300盒,查获数量:220盒,销售价28元/盒,计算机系统内有入库及销售记录,2023年11月9日入库数量300盒,出库数量30盒,因当事人未做其余50盒的处置记录,无法判断50盒是否自行销毁或被供货商取回,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货值金额按查获数量计算,即货值金额6160元。 当事人经营的亚斯克平 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生产日期:2023年6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距案发日已超过有效期,进货数量:10盒,查获数量:7盒,销售价10元/盒,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无法判断其中3盒是否在超过有效期后售出,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货值金额按查获数量计算,即货值金额70元。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登记药品购销记录、未对近效期药品做重点陈列养护管理,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将过期药品陈列在药品销售区,证明当事人未定期对近效期药品做重点陈列养护管理,未对近效期药品进行有效跟踪处理,未对不合格药品及时撤柜并放置不合格区域,导致过期药品处于随时可能出售的状态,且当事人未登记购销记录,导致无法对药品购销情况进行追溯,不能排除当事人已将过期药品进行售出的高度可能性。再根据2002年1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的解答:“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违法销售劣药的行为不以实际售出为构成要件,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因此,只要当事人实施了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无论实际售出与否,都应当认定其存在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综上,因当事人未登记完整药品购销记录,执法人员无法查证当事人的药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无法计算完整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只能依据当场查获的过期药品数量、柜台的价格标签计算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即78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及第十一条第(二)项等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4款过期药品(详见海市监物〔2025〕106号); 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