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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刘家场广场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继红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AARFA9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刘家场镇园丁路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4〕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08月28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松滋市刘家场镇园丁路从事日杂百货 、卷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2024年1月29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松滋市刘家场广场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食品货架上摆放有统一?巧面馆香菇炖鸡味面待售,数量:5桶,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3日,保质期:6个月,截止检查之日超过保质期26天;康师傅好滋味红烧牛肉面待售,数量:4桶,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3日,保质期:6个月,截止检查之日超过保质期87天。上述食品由当事人在多多买菜平台下单分别购进1件,每件12桶,进货价格为3.5元/桶,销售价格为4元/桶,截止检查之日共销售15桶,现场查处9桶,货值金额共计9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无法证明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两种食品15桶期间存在违法行为,检查发现的9桶过期食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已现场销毁,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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