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鑫宇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C9HUYC6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六合镇新安村8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4]2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从黑龙江万丰达肥料有限公司以2900元/吨(145元/袋)的价格购进绿洲牌掺混肥料【玉米专用肥N16P2O522K2O10≥48%,净含量:50kg,含氯(低氯),生产日期:2024年3月25日,生产企业:黑龙江万丰达肥料有限公司】7吨(140袋)。截至2024年4月8日,我局抽检时该店库存仍为7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JZ240104HG1045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粒度(2.00mm~4.75mm)/%,技术要求为≥90,检验结果为8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粒度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至案发止,当事人将该批化肥以15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产生违法所得700元,该批化肥货值金额为2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并承认其销售不合格化肥的事实。
3.讷河市鑫宇农资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经营资格。
4.经营者刘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抽样记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化肥进行抽样。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质。
7.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检验员证书复印件五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检验员资质。
8.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
9.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肥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10.化肥外包装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的外包装标注的基本信息。
11.库房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存放地点未发现该批化肥的事实。
12.现场抽检照片一张,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化肥进行抽检的情况。
13.产品合格标识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带有出厂检验合格标识。
14.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的供货厂家主体资质。
15.进货票据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肥的时间、数量及价格。
16.向厂家邮寄检验报告(编号为:JZ240104HG1045)的邮件交寄单一份,证明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化肥生产厂家。
17.销售票据照片三份,证明该批化肥的销售价格及全部销售的事实。
18.补偿销售票据三份,证明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农户作出补偿的事实。
19.召回公告、张贴照片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化肥进行召回。
20.抽检合同一份,证明我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
2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化肥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22.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方案》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据文件对当事人经营的化肥进行抽检。
罚款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5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2
讷市监处罚[2023]185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6日向黑龙江万丰达肥料有限公司付款定肥,2023年03月08日收到该批次绿洲掺混肥料200袋,进价为100.00元/袋,合计20,000.00元。2023年03月22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上述绿洲掺混肥料剩余200袋,销售价格为110元/袋。该批量绿洲掺混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2023年05月06日执法人员到该经销处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检验批绿洲掺混肥料,当事人已将该检验批绿洲掺混肥料全部使用在自家承包的土地。本案货值金额22,000.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2023年03月22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查情况,2023年05月06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讷河市鑫宇农资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讷河市鑫宇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刘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刘松的自然人身份;
5.抽样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7.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过程;
8.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检验报告合法性;
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检验批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10.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11.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
12.抽样批绿洲掺混肥料外观照片二张,证明该检验批绿洲掺混肥料信息;
13. 绿洲掺混肥料供货方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抽样批绿洲掺混肥料从正规渠道进货;
14.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入库情况;
15.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用土地情况;
16.《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抽检方案》文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抽查依据;
17.检验委托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单位受委托身份。
罚款0.7万元#
7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