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鑫金都量贩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荣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DT9DP6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永佳河镇永福商业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33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自湖北武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8日的双汇板油20千克,进货价格11.3元/千克,保质期7天。结合销售明细,当事人保质期内(至2025年12月25日)共销售4.24千克;超过保质期后(2025年12月25日)共销售10.76千克,销售价格均是13.8元/千克;2026年1月3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的双汇冰鲜板油20千克,进货价格11.3元/千克,保质期12天。结合销售明细,当事人保质期内(至2026年1月11日)共销售7.83千克;超过保质期后(2026年1月11日)共销售9.292千克,销售价格均是13.8元/千克。当事人共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上述两个批次的板油20.052千克,计算违法经营额276.7元(20.052千克×13.8元/千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第118号令)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50.11元([13.8元/千克-11.3元/千克]×20.052千克)。
2026年2月4日,当事人在超市门口和收银台张贴《召回公告》,积极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上述板油。但至今未能召回,也未收到消费者因购买过期板油的投诉和情况反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检查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责令改正,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具体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板油7.878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50.11元;3、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板油7.878千克;
3、没收违法所得50.11元;
4、并处罚款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050.11元。
8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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