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通达快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MA19JA200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熙秀澜庭9号楼1-2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112号
2024年3月26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拜泉县通达快递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2024年3月27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拜泉县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的在用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一台并用于贸易结算,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生产厂家为深圳市飞亚衡器有限公司,型号为E360,出厂编号为N02302362131,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执法人员现场未见该台次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及铅封。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于2024年3月27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笔录1份;4、询问笔录1份;5、现场照片2张。2024年3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拜市监罚告[2024]Z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