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江汉油田教育印刷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747678418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街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414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街1号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等经营活动。
2025年6月23日,经本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江汉油田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生产日期:2025年5月)进行了抽样。
2025年7月9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判定上述江汉油田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经检验,D65亮度项目不符合GB 40070-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据当事人陈述,该批产品共生产4800本,至案发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2元/本,生产成本单价0.8元/本,销售金额共计5760元,获利1920元。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财务账目,故以当事人陈述的5760元销货款为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1920元为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江汉油田小学防近视练习簿,并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20元,按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处罚款2880元。
288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