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英子家女装工作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5MA07JAQD62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商贸街95号副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4〕181号
“五胜肽鸢尾花精粹水”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3年4月12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怡发化妆品市场C18-1的广州宝丽格化妆品有限公司以15元/瓶的价格分批次购进的,共购进2354瓶,于2023年5月中旬销售完毕,快手平台售出1946瓶,微信朋友圈售出408瓶,售价为49元/瓶,共获取销售款115346元,当事人接受询问时表示进货时已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情况,但未保存相关凭证,且表示在经营化妆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销售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构成要件。
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2
津蓟市监处罚〔2024〕180号
该店快手小店内销售的两种产品宣称属于具有适用包括敏感皮肤在内的任何肤质的特定宣称,应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要求,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称所要求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报告(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