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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古龙镇光辉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光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2MA195GRK3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肇源县古龙镇政府对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源市监处罚〔2025〕70号
2025年1月22日,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肇源县古龙镇光辉食杂店(经营者:李光辉)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无法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源市监古责改[2025]02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源市监古当罚[2025]02号)对其给予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对上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当事人涉嫌经营食品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3月7日立案调查。2025年3月10日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源市监古询通[2025]16号)。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肇源县古龙镇光辉食杂店的经营者李光辉进行了询问调查,承认其经营的“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3月14日结束本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肇源县古龙镇光辉食杂店(经营者:李光辉)所经营的“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是其2024年10月19日从肇源县哈肇超市购进的,购进的数量为1箱12桶,货值金额合计48元。肇源县古龙镇光辉食杂店(经营者:李光辉)经营食品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当事人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资质情况;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经营者身份情况; 3. 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2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情况。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查验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人民币)。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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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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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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