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金沙县石场张元珍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元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3MA6E7P7T9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石场乡新街村白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2025]1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购进一台ACS-30E7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为2443668)作为销售散称食品时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该电子计价秤作为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但当事人该台ACS-30E7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为2443668)自购进以来,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一直使用至2025年7月28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图片、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证图片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公民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销售散称食品时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ACS-30E7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为2443668)上未见粘贴强制检定合格证、经营者当场未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相关强制检定合格证明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销售散称食品时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ACS-30E7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为2443668)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事实; 证据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证明当事人作为销售散称食品时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ACS-30E7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为2443668)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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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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