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临平区小芳连锁商场杭机路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燕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KDMM18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杭机路2-17、2-18号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核实,当事人已销售过期“彬旺”风味青芥辣1支,4支代售(已过期),货值金额合计54元,获利6.3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青芥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3元,上缴国库。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2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康师傅”金汤肥牛面1包和“萨拉米”烤小鸡腿(鸡翅根)1包,货值金额16.6元,违法所得2.9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1元;2、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502.91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1元;2、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502.91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