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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星志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MA0Q8RGBX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荣丰路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4
(2025)赣0983民初13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李*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4-10-25
(2024)内08民终181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十二)08简罚(2025)189号
2025年11月21日16时18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蒙L50231,辽A146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长31.2米,超出认定标准3.2米,车货总宽3.6米,车货总高3.6米,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3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1-23
2
内交综执(十二)08简罚(2025)188号
2025年11月21日16时18分,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牌号为蒙L50231辽A146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乌力吉服务区,经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聂选、白健在检查中发现,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8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1-23
3
内交综执(十二)03简罚(2025)016号
2025年09月05日15时58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蒙L50231辽A880K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长30.7米,超出认定标准12.6米,车货总宽3.5米,超出认定标准0.95米,车货总高4.2米,超出认定标准0.2米,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项严重情形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
3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22
4
内交综执(十二)03简罚(2025)015号
2025年09月05日15时58分,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牌号为蒙L50231辽A880K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乌力吉服务区,经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吴乌力汗、娜日格乐在检查中发现,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七项严重情形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25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22
5
巴交直一罚﹝2025﹞0010号
2025年04月09日16时18分,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直属一大队执法人员刘俊杰、赵晓蓉在G110K956+450M处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雇佣司机刘海清驾驶的车号为蒙L79252蒙L3A3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营运车辆拉运石料,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勘验,蒙L79252蒙L3A35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原始尺寸是长20415毫米、宽2550毫米、高3960毫米。测量结果为长20415毫米、宽2730毫米、高3960毫米;宽度超出车辆出厂外廓尺寸180毫米。
鉴于当事人第一次违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15
6
乌中交执罚﹝2025﹞0006号
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赵鑫驾驶车号为蒙L77870挂号为蒙L7U76挂(六轴双驱动)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方向为楚鲁图至乌拉特前旗,拉运货物为矿渣,赵鑫驾驶的车辆国家限定车货总重为49吨,经过静态过磅检测发现车货总重为64.68吨,超出认定标准15.68吨,超限率为32%,属于较重违法超限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赵鑫驾驶的车辆国家限定车货总重为49吨,经过磅检测发现车货总重为64.68吨,超出认定标准15.68吨,超限率为32%,属于较重违法超限运输。决定依法给予罚款柒仟捌佰肆拾元(7840.00)整的行政处罚。
8340.00元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交通运输局
2025-04-02
7
娄星交处罚﹝2025﹞2Z014号
经查,2025年3月25日6时20分左右,我局颜国、梁平胜等五名执法人员在娄底市涟钢西大门路口例行检查时,发现张强驾驶五原县拓鸿物流有限公司蒙L72921(蒙LF229挂)大型普通货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依法检测过磅,该车车货总重62.26吨,核载49吨,超限13.26吨,超限率27%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
3900.00元
娄星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