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石鼓镇昊翔百货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良振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8CUUW1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石鼓镇罗仓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3〕496号
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云南中药”研制牙膏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有效期20241205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和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当事人经营牙膏未能提供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的规定,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