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军店镇名人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四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5MA4AWB7X2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房县军店镇军店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3〕348号
当事人以8元/斤的价格从襄阳购进2箱(每箱10斤)麻山药芝麻条,以13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尚库存1箱(10斤),包装上标注有:“净含量:5.0k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0日,产品标准号:GB/T 20977,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13052803094,贮存条件:置阴凉风干燥处保存,制造商:河北东孚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北河庄镇东陈一村村南公路东侧,产地:河北省邢台市,手机:15350864951”等内容;该食品于2023年6月30日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以上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13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无法查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未销售的过期食品被扣押,已消除危害后果,具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麻山药芝麻条1箱(10斤);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