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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食客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世春注册资本: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MAEFD0HM5F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426号1幢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6〕1468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3月31日经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于同年4月2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426号1幢13从事餐饮服务,其经营者邓世春负责日常管理。当事人门头为“武汉排队王回味黑鸭煲”,在日常经营中通过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提供餐饮服务:一是消费者在线下直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堂食;二是消费者提前通过美团等线上平台下单后,再由骑手送给消费者。 当事人于2022年4月入驻的美团平台,美团ID为27696705,美团店铺名称为“武汉排队王回味黑鸭煲”。 当事人为了增加在美团平台的销售量,使其经营的店铺在美团平台页面显示靠前的位置,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2025年8月开始,当事人口头委托重庆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市场业务员(BD)陈均通过刷单方式进行虚假交易。具体操作流程为:当事人事先给陈均一笔钱,委托陈均帮其刷单,陈均用这笔钱支付订单金额,在刷单后电话告知当事人该单是刷单,不用出餐,骑手来了就不取餐,当事人只需要负担刷单的平台抽成费用和配送费用。因陈均与当事人系熟人关系,未收取报酬,同时该刷单行为其公司并不知情。经核实,从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委托陈均共计刷单94单,合计金额10839.28元。 2026年1月27日,本局对负责奉节县美团运营业务的重庆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工作人员陈均的电脑中发现表头为“刷单统计表”的表格,表格内容有“订单号码”、“商家id”、“商家名称”、“下单日期”、“实付金额”5个项目,“商家名称”为“武汉排队王回味黑鸭煲(滨江国际店)”。当事人及陈均对上述刷单事实供认不讳。 因无法查明当事人受虚假交易影响而发生的实际交易数量,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中视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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