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国君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76318651X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小区307栋1层18号商服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0
(2020)黑01民终56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0-10
(2019)黑0109民初36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3
(2025)黑0104民初49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于**
执行文书、拍卖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1
(2023)黑0110民初12214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哈尔滨艺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3
2023-09-24
(2023)黑0110民初12214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哈尔滨艺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4
2023-06-22
(2023)黑0103民初2548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哈尔滨艺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5
2023-03-16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哈尔滨艺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30
2020-07-10
(2019)黑0109民初36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221.75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31
2020-12-31
(2020)黑01民终56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29
2020-04-09
(2019)黑0103执恢1248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永红玻璃钢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0-26
2020-08-18
(2020)黑0104民初2650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24
2020-08-10
(2020)黑0110民初36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13
2018-07-23
(2018)黑0104民初41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09-11
2015-09-11
(2015)南执字第1635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永红玻璃钢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5-06-08
2015-06-08
(2015)南王民初字第107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永红玻璃钢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2172.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6-08
2015-06-08
(2015)南王民初字第107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永红玻璃钢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217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生产的排烟防火阀型号:PFHF WSDc-K-600×250-A共6台,并全部用于哈尔滨名泰熙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于2024年9月7日生产的排烟防火阀型号:FHF WSDc-FK-800×800-A共6个,全部用于七台河龙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哈尔滨名泰熙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台河龙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排烟防火阀经黑龙江省龙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监督检验,检测结论均判为不合格品。上述经检测不合格排烟防火阀货值金额:2040.00元;共获利:18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2.处货值金额2.2倍罚款:4488.00元;共计罚没4668.00元。
4488.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2
道外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的排烟防火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排烟防火阀”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687.60元; 2.处罚款:23951.40元;共计罚没24639.00元。
23951.4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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