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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洪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永吉十六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岩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21MA174UX25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建设路东侧,黄浦街北侧平安家园二区东区9号楼1层0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药处罚〔2024〕75号
经查,2024年9月9日,当事人从吉林省恒爱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盒7.5元的价格购进处方药“恒爱”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生产企业:浙江为康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835;规格:5mg×15片/板×2板/盒;产品批号:09241057;生产日期:2024年5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共800盒,花费6000元。2024年9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在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以每盒17.50元的价格销售1盒处方药“恒爱”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本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9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仍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以每盒8元的价格销售1盒处方药“国嘉”牌茴三硫片(进货时间:2024年8月23日,进货公司:吉林省瑞信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12片;进货数量10盒;生产企业:成都国嘉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31102;生产日期:2023-11-22;效期:2026-11-2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461;单价:8元;金额:80元)。当事人未能按照本局提出的整改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2024年9月9日,当事人从吉林省恒爱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盒7.5元的价格购进处方药“恒爱”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生产企业:浙江为康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835;规格:5mg×15片/板×2板/盒;产品批号:09241057;生产日期:2024年5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共800盒,花费6000元。2024年9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在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以每盒17.50元的价格销售1盒处方药“恒爱”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本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9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仍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以每盒8元的价格销售1盒处方药“国嘉”牌茴三硫片(进货时间:2024年8月23日,进货公司:吉林省瑞信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12片;进货数量10盒;生产企业:成都国嘉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31102;生产日期:2023-11-22;效期:2026-11-2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461;单价:8元;金额:80元)。当事人未能按照本局提出的整改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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