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欣景食品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尼利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24MA6WQQ5B1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周至县马召街道6号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市监处罚〔2025〕21号
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肉早餐肠,标签表示内容中营养成分表中数字字符高度1.5mm,生产许可证标号数字高度1.4mm,联系方式数字字符高度1.4mm,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的规定”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烟熏牛肉培根标签标示执行标准为GB/T 23492,2KG/个;烟熏培根(碎头)标签标示执行标准为GB/T 23492,2KG/个,以上两种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数字字符高度1.5mm,生产许可证标号数字高度1.4mm,联系方式数字字符高度1.4mm,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的规定;产品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5.4mm,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5.4“净含量大于1KG或1L,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为6mm”的规定;标签上未标注生制培根或熟制培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培根质量通则》(GB/T 23492-2022)10.1“产品应按成熟程度注明产品类别”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烟熏牛肉培根共生产938kg,销售价为46元/kg,召回290kg,违法所得为29808元,货值金额为43148元。烟熏培根(碎头)共生产2142kg,召回178kg,员工福利发放60kg,以19元/kg销售268kg,以16元/kg销售价1636kg,违法所得为31268元,货值金额为35076元。
3.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牛肉方火腿标签标示执行标准为GB/T 20711,配料为牛肉、水、鸡肉等,3KG/个,属于混合型熏煮火腿。经检测该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数字字符高度1.5mm,生产许可证标号数字高度1.4mm,联系方式数字字符高度1.4mm,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的规定;该产品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5.4mm,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5.4“净含量大于1KG或1L,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为6mm”的规定;该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牛肉方火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熏煮火腿质量通则》(GB/T 20711-2022)10.3.2“混合型熏煮火腿产品:产品命名不应包含原料肉种类的名称”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该产品共生产4189KG,召回312kg,销售3877KG,销售价为28/KG ,违法所得为108556元,货值金额117292元。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肉早餐肠、烟熏牛肉培根、烟熏培根(碎头)和牛肉方火腿标签标示内容中营养成分表里的数字字符高度、生产许可证标号数字高度和联系方式数字字符高度以及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的行为,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烟熏牛肉培根和烟熏培根(碎头)未在标签上标注产品成熟度(生制培根或熟制培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1076元,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78224元。
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牛肉方火腿,在其标签上以原料肉种类命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8556元,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117292元。
195516.00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