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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汇新疆热力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兵华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328770383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天山南路6区1丘217幢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4
(2022)兵0602民初11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2
2020-10-21
(2020)兵0602民初361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11
(2022)兵0602民初2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奇台具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1
(2022)兵0602民初21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3
2023-04-20
(2022)兵0602民初21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29
2023-12-27
(2023)兵06民终78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新华汇新疆热力管理有限公司、段*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12-29
2023-12-27
(2023)兵06民终7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华汇新疆热力管理有限公司、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12-28
2023-12-26
(2023)兵06民终7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华汇新疆热力管理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12-28
2023-12-26
(2023)兵06民终7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华汇新疆热力管理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8-17
2023-03-17
(2022)兵0602民初22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33.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4-06
2023-03-16
(2022)新2325民初244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奇台县奇台农场金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8-11
2022-08-09
(2022)新23民辖终3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奇台县奇台农场金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22-06-07
2022-05-23
(2022)兵0602民初218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6-07
2022-05-23
(2022)兵0602民初2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4-19
2022-04-14
(2022)兵0602民初1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奇台县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6号
(一)增值税2022年8月2日你公司与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芳草湖总场分公司签订《农六师106团供暖中心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包期间未开暖气费发票,存在少记收入情况。你公司2022年12月期间未开票少记采暖费收入932659.65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2022年12月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2023年度未开票少记非居民采暖费收入43405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少记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12057.14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6058.71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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