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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海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5MACJ1K9R45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茫曲镇文化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罚〔2023〕75号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者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监部门调查处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截止案发时,执法人员未接到当事人面未明码标价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 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500.00元
海南州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