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又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又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PBH78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狮子镇花园路(胡景平私宅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65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分为以下几点:
①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以4元/桶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统一?酱拌面贵州豆豉辣酱风味”36桶,售价6元/桶,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21日,保质期为六个月,净含量为面饼+配料115克,面饼90克”,该批“统一?酱拌面贵州豆豉辣酱风味”2023年9月21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统一?酱拌面贵州豆豉辣酱风味”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1桶未售出,货值金额6元;
②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以2元/袋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九珍排骨粉(固态调味料)”30袋,售价3元/袋,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03月07日,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162g/袋”,该批“九珍排骨粉(固态调味料)”2023年9月7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九珍排骨粉(固态调味料)”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13袋未售出,货值金额39元;
③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以10元/瓶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追风牌八珍酒”10瓶,售价12元/瓶,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09日,保质期至2023年10月08日,净含量:500ml/瓶”,该批“追风牌八珍酒”2023年10月9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追风牌八珍酒”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5瓶未售出,货值金额60元。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食品的进货凭证及销售台账,导致案涉食品的进货数量,销售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自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凭据因保管不慎已遗失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统一?酱拌面贵州豆豉辣酱风味”1桶、“九珍排骨粉(固态调味料)”13袋及“追风牌八珍酒”5瓶;
2、罚款12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执行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统一?酱拌面贵州豆豉辣酱风味”1桶、“九珍排骨粉(固态调味料)”13袋及“追风牌八珍酒”5瓶;
3、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