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好上家好建材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6KTN6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夏漕村十一组夏垸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在蕲春县漕河镇美景小区“龙工叉车蕲春销售点”购买一台产品编号为:314030620345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仓库内搬运装卸板材,该叉车购买后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19日及2023年5月8日复查,发现案涉叉车仍在正常使用,当事人并未向湖北省特检院申请案涉叉车定期检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再次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蕲市监特令[2023]第145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叉车并办理叉车检验手续。 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案涉叉车操作人员操作证,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案涉叉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09NJ120230367,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案涉叉车使用登记证及叉车操作人员操作证已办理。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内燃的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操作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叉车已检验合格,已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操作证,消除安全隐患,经本局案审会集体审理决定,对当事人未办理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叉车操作人员无证作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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