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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夹竹园镇黄金口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8QH472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夹竹园镇新岗村六组6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178号
经查,2024年5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散装炒货,其盛装容器或外包装上未标明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另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标称“安徽全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3盒(净含量:52.5g、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材料及进货发票。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4〕10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有散装黄糖、散装白糖仍未在盛装容器上标明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另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标称“四川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酱沾粉果冻”9盒(净含量:135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据当事人述称,黄糖、白糖以及“草莓酱沾粉果冻”系当事人于2024年6月10日从公安县斗湖堤镇某送货上门的流动商贩处购进的,各购进1件。其中黄糖的进货价是300元/袋(50kg/袋),白糖的进货价为270元/袋(50kg/袋),果冻进货价50元(16桶/件)。尔后,当事人将黄糖和白糖拆分倒入塑料桶散装称重分别以5.5元/斤和5元/斤的价格销售,“草莓酱沾粉果冻”以5元/桶的价格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销售“草莓酱沾粉果冻”7桶。因当事人无台账记载,且拆分时包装已丢弃,导致黄糖和白糖的销售额与信息不详。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散装黄糖白糖时仍未在盛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购进食品时,仍未查验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批次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在采购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在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81之从轻处罚标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序号185之从轻处罚标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共计1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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