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仅鸿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恩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D4N5QD5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太平闸村五塘横路18号1幢1层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10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NJ-DR06S的电热水龙头在国家监督抽查中,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结构共3项,不合格报告的编号为GJD2025-0127。<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结构项目不合格电热水龙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并处罚款3825元,两项合计罚没款637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结构项目不合格电热水龙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并处罚款3825元,两项合计罚没款6375元。
3825.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