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兵朗烟酒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6WQLXU1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东区四环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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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5﹞第2号
2025年1月5日22时01分,举报人电话举报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某商店有大量违法卷烟请前去查处,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勘察,于2025年1月5日22时12分到达现场,经向当事人王兵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大寨路33号西安市雁塔区兵朗烟酒便利店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库房8个纸箱内发现非本店32位喷码的烟草专卖品延安(软)65条、好猫(猴王磨砂)45条、红塔山(硬经典)18条、兰州(硬珍品)18条、南京(红)43条、黄鹤楼(软蓝)8条、利群(软蓝)3条、黄金叶(乐途)3条、玉溪(软)4条、好猫(招财猫1600)2条、好猫(金丝猴)2条、利群(软长嘴)2条、娇子(软阳光)9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5条、利群(西湖恋)5条、云烟(细支云龙)5条、贵烟(跨越)5条、南京(十二钗烤烟)3条、延安(中支红韵)4条、黄山(中国画细支)14条、长白山(蓝尚)9条、真龙(凌云)2条、芙蓉王(硬细支)5条、天子(金)9条、双喜(软经典)3条、好猫(长乐)5条、红塔山(硬经典100)7条、云烟(紫)4条、牡丹(软)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中南海(5mg细支)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5条、云烟(软珍品)2条、牡丹(红中支)3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9条、好猫(细支招财猫)3条、泰山(心悦)5条、兰州(黑中支)4条、好猫(长乐九美)3条、天子(中支)2条,合计42个品种364条。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王兵,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烟存通字[2025]第2号)副联送达当事人。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王兵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兵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610113133410,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王兵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是在被查扣的前几天(12月20号到1月3号左右)在南边几个城中村那收购了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王兵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王兵违法进货5193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7、举报记录表。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王兵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王兵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64.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5193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5193.00元整的罚款,罚款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42个品种364条予以发还当事人。
5193.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1-23
2
西高新烟处﹝2024﹞第172号
2024年12月02日14时04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东区四环3号西安市雁塔区兵朗烟酒便利店及隔壁当事人王兵经营的田田电子秤批发部进行检查,在田田电子秤批发部阁楼多个黑色塑料袋及纸箱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好猫(金猴王)48条、兰州(硬精品)30条、好猫(猴王磨砂)39条,合计3个品种117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王兵,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兵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4年11月底从非法烟贩处收购卷烟存放在兵朗烟酒便利店隔壁的田田电子秤批发部用于销售。因当事人王兵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王兵违法进货总额为1014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王兵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王兵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117.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014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014.00元整的罚款。
1014.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4-12-06
3
西高新烟处﹝2024﹞第88号
2024年06月06日13时0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东区四环3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南京(十二钗烤烟)20条、芙蓉王(硬细支)10条、贵烟(跨越)10条、南京(雨花石)20条、芙蓉王(硬)20条、玉溪(软)2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5条、南京(红)50条、南京(炫赫门)50条,合计9个品种225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王兵,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对当事人王兵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王兵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225.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5090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5090.00元整的罚款。
5090.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4-06-19
4
西雁烟处﹝2023﹞第62号
2023年4月24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西安市雁塔区兵朗烟酒便利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查获玉溪(软)6条,芙蓉王(硬)8条,兰州(硬珍品)8条,兰州(硬精品)14条,黄鹤楼(软蓝)4条,长乐(九美)7条,芙蓉王(硬中支)10条,中华(软)10条,好猫(吉祥)3条,利群(硬)2条等共计19个品种9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2]第2021-2022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兵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3年4月23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附近的七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兵朗烟酒便利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兵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认定当事人王兵违法进货总额为234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王兵作出以下处罚:处以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23400元10%的罚款,即人民币2340元。涉案玉溪(软)6条,芙蓉王(硬)8条,兰州(硬珍品)8条,兰州(硬精品)14条,黄鹤楼(软蓝)4条,长乐(九美)7条,芙蓉王(硬中支)10条,中华(软)10条,好猫(吉祥)3条,利群(硬)2条等共计19个品种92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2340.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05-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