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王煜轿车轮胎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921MA0QBMAE9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北民中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左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从微信号为ZH0001888、微信名称为陈子豪及微信号为Hao、微信名称为陈子豪处以微信转账付款、物流发货的交易方式多次购进标称“嘉实多”、“Castrol”和“美孚”及“Mobil”牌车用机油,购进型号、规格及价格分别为:嘉实多“金嘉护”粘稠度10W-40,4升装机油进货价格120元;嘉实多“极护”粘稠度OW-40,4升装机油进货价格140元;嘉实多“磁护”粘稠度5W-40”,4升装机油进货价格170元;嘉实多“磁护”粘稠度5W-40,1升装机油的进货价格45元;美孚“速霸1000”粘稠度10W-40,4升装机油进货价格150元;美孚“速霸2000”粘稠度5W-40,4升装机油进货价格170元;美孚“速霸1号”粘稠度OW-40,4升装机油进货价格170元,购进总费用共计59321元。当事人将所购进的上述机油部分用于销售,部分作为赠品赠送给购买其轮胎的顾客。当事人购进上述车用机油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未获取供货方营业执照、身份证、进货凭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025年3月4日,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向“嘉实多”、“Castrol”及“美孚”、“Mobil”注册商标权利人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和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鉴定聘请书,委托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标称嘉实多及美孚牌车用机油进行鉴定,同日,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鉴定书并提供了资质材料,上述鉴定书确认涉案“嘉实多”、“Castrol”、“美孚”和“Mobil”机油不符合正品特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且无法说明购进和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具体数量及型号,也无法说明全部购买人及获赠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故无法查明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
截止案发时,可查明当事人以62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标称“嘉实多”磁护5W-40、4升装机油1桶(进价170元/桶);以35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嘉实多“磁护”粘稠度5W-40,4升装机油2桶(进价170元/桶);以28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美孚“速霸1号”粘稠度OW-40,4升装机油1桶(进价170元/桶);以26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嘉实多“磁护”粘稠度5W-40,4升装机油5桶(进价170元/桶);以26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美孚“速霸1号”粘稠度OW-40,4升装/瓶机油1桶(进价170元/桶);以22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美孚“速霸1000”粘稠度10W-40,4升装机油1桶(进价150元/桶);以22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嘉实多“金嘉护”粘稠度10W-40,4升装机油1桶(进价120元/桶);以20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嘉实多“金嘉护”粘稠度10W-40的4升/瓶机油1桶(进价120元/桶),违法所得共计1710元。可查实确认当事人购进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总价款为59321元且全部用于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710元,故,可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侵犯“嘉实多”、“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6103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00.00元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善左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阿拉善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