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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鑫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6767876235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南泉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经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涉案烟花爆竹检验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为“M1魅夜之星”烟花爆竹(批号:2025年12月26日)。检验项目及结果:结构与材质项,技术要求为产品与包装(含运输、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间不应安装隔板,实测存在增设垫板情形,单项缺陷类别b2;药量项,标称单个药量10g,偏差±10%,实测15.77g,单项缺陷类别b1;燃放性能烧成率项,技术要求>90%,实测83.3%,单项缺陷类别b2。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T 10632-2014《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要求,依据CCXZ-WZJZX-111-2026《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产品名称为“大国风范”烟花爆竹(批号:2026年1月20日),检验项目及结果:包装规格尺寸项,C级产品包装箱纸板厚度应≥3.0mm,实测2.28mm,单项缺陷类别b1;包装箱盖项,经270°往复开合5次,里层裂缝总长1712mm(限值≤50mm),单项缺陷类别b1;引燃装置项,引燃时间应3s-5s,实测9.72s-16.56s,单项缺陷类别b1;药量项,标称单个药量10g,偏差±10%,实测4.9g,单项缺陷类别b1。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T 10632-2014《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要求,依据CCXZ-WZJZX-111-2026《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3.产品名称为“乘风破浪”烟花爆竹。该产品经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检查,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三款不合格烟花爆竹当事人均能够提供有效进货票据,其中“M1魅夜之星”购进自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公司,规格42发/箱,购进价21.84元/箱,共购进50箱,剩余库存20箱,销售价35元/箱;“大国风范”“乘风破浪”均购进自浏阳市金雕花炮厂,“大国风范”规格100发/箱,购进价50元/箱,共购进100箱,剩余库存38箱,销售价83元/箱;“乘风破浪”规格48发/箱,购进价19.2元/箱,共购进20箱,剩余库存4箱,销售价30元/箱。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0650元,违法所得共计2482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部分已流入市场且无法追回,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25.00元
察哈尔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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