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鸿苑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红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CCDA7Y0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宏伟北路天地鸿苑公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43号
经查,2025年 4月 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洪湖市宏伟北路天地鸿苑公寓的当事人洪湖市鸿苑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排水沟的隔栏空隙较大,未按规定完善相关“三防”设施。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责令改正通知书》 【洪市监责改(2025)15-08号】,限于 2025年 4月 1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5)NO:000074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 元月 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烹饪区与餐厅直接相通的通道无挡鼠板;2、食品仓库档鼠板缺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责令改正通知书》 【洪市监责改(2026)15-01号】,限于 2026年 元月 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6)NO:2000066】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 元月1 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再次对当事人餐饮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安装档鼠板。...[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