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华 | 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21625548551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小东沟村21栋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1
(2025)新0106民初767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新疆安仕达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3
(2024)新0121民初430号
物权保护纠纷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金世纪冰川矿泉水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3
2023-11-22
(2023)新0103民初93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孙**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19-10-18
(2019)新0121民初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锦泰丰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5
2023-07-18
(2023)新0121民初43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世纪冰川矿泉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7-14
2023-05-11
(2023)新0121民初33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04
2023-06-15
(2023)新0121民初1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冠之军研学拓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30
2022-04-27
(2021)新0102执恢14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黎**、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4-30
2022-04-27
(2021)新0102执恢14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孙**、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1-29
2022-01-18
(2021)新0121执926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1-01
2021-08-26
(2021)新0121执保458号
其他案由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与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新0121民特45号民事裁定书、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3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9-11-22
2019-10-28
(2019)新0121民初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锦泰丰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1-04
2018-12-04
(2018)新01民终34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3-09
2018-01-10
(2017)新0121执恢2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陈*与被执行人新疆众仁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4)101号
(一)营业税、增值税经查,你单位2003年~2022年,共计销售房屋250套,取得销售收入53,820,076.45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7,182,382.00元,未申报销售收入合计36,637,694.45元。其中:2006年2月~2016年2月合计隐匿销售收入20,725,694.45元、2016年8月至2022年12月未申报销售收入15,912,000.00元。经核查,因你单位对公账户冻结,为销售上述房屋收取房款专门成立了跑马地公司、众志天图公司两公司,利用两公司POS机以及收取现金的方式收取销售房款后转入你单位最大股东及两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斌个人银行卡内,未入公账。其中:通过跑马地公司pos机收款17,067,539.73元、众志天图公司收款2,892,390.00元、你单位现金收款12,564,146.72元、以工程抵房款21,29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2006年2月~2016年2月合计隐匿销售收入20,725,694.45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1,036,284.72元。其中:2006年隐匿收入700,000.00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35,000.00元;2007年隐匿收入1,788,000.00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89,400.00元;2008年隐匿收入900,000.00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45,000.00元;2009年隐匿收入1,270,000.00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63,500.00元;2010年隐匿收入3,289,412.00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164,470.60元;2011年隐匿收入5,032,282.45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251,614.12元;2012年隐匿收入2,108,000.00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105,400.00元;2013年隐匿收入4,950,000.00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247,500.00元;2015年隐匿收入300,000.00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15,000.00元;2016年隐匿收入388,000.00元,应补缴少缴营业税19,400.00元。根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078537.54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