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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屿畔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莹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MAEM2FAP2A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小琅环路22号联发工业区第2栋第3层第4卡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6〕92号
2026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市局交办线索对位于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小琅环路22号联发工业区第2栋第3层第4卡的中山市屿畔服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男装羽绒服产品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标称广东东煌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L,产品名称为男装羽绒服,经抽样送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样品所检”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 GB/T14272-2021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的行为,并查明以上被抽检产品货值金额为1149元,违法所得为37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名称:中山市屿畔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EM2FAP2A 法定代表人:林莹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小琅环路 22 号联发工业 区第 2 栋第 3 层第 4 卡商铺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对你单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天猫平台鹿畔旗舰店销售标称广州东煌 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L、产品名称为男装羽绒服, 经抽样送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样品所检” 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 GB/T14272-2021 标准,判定为监督总 体不合格,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另查明, 上述羽绒服 4 件,货值金额 1627 元,你单位售出 3 件,违法 所得 555 元。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网页截图,你单位提供的经营者身 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小程序进货页面截图、天 猫平台页面截图和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 《检验报告》(F25-JC00274)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 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 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 陈述申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 上述行为属于首次违法 ,暂未发现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26“从轻”裁量阶 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首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 的”的适用条件,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 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26“从轻”裁量阶次“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伍拾伍元整(¥555),合计罚 没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伍元整(¥2355)。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 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00.00元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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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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