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九如城颐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玮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2D5PU17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湖浔大道99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椒盐(生产日期2024年4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1瓶,进货价格为28元/瓶,截至检查当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该椒盐后将其作为调味料用于菜品制作,且过期后仍在使用。因当事人不单独销售上述食品,且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食品的进货单据等材料,故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椒盐1瓶;(二)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