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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掌胜良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彬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MAE04RBF0A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湖西社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大道西118号苏悦商贸广场1幢501室-603/604单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园市监处罚〔2025〕00246号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学历提升、语言类培训以及出国留学规划等业务。你单位定制了李一凡、张菊芳和良师助学介绍的广告牌并放置于经营场所内展示。 针对“良师总教育官介绍 李一凡”的广告牌,你单位称内容由李一凡编辑提供,你单位提供了李一凡的清华大学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清华大学校友卡和学籍信息系统截图,无法提供李一凡为“高考市状元、清华加分30分以及清华大学‘领军计划’获奖者头部高中重点班学科规划”等内容的宣传依据。 针对“良师团队介绍 张菊芳”的广告牌,你单位称内容由员工编辑制作,无法提供“中学高级教师、苏州市英语学科带头人、曾在教研室任中学英语教研员、苏州市中考命题专家组成员、《5年中考3年模拟》江苏版英语主编”等内容的宣传依据。 针对“良师助学介绍”的广告牌,你单位称内容由员工编辑制作,无法提供“良师助学目前是由: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原教研室主任、原中高考命题人、教授级教师、人民教育家、奥数高级教练员、高考状元、清北本科毕业生组成教学管理团队负责整体教学管理并领衔一线授课”等内容的宣传依据。 涉案广告牌系你单位委托他人负责制作,现已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牌的制作方及制作费用。2025年4月14日,你单位已将涉案广告牌全部撤下。 你单位在涉案广告中宣传李一凡为“高考市状元、清华加分30分、清华大学‘领军计划’获奖者头部高中重点班学科规划”;宣传张菊芳为“中学高级教师、苏州市英语学科带头人、曾在教研室任中学英语教研员、苏州市中考命题专家组成员、《5年中考3年模拟》江苏版英语主编”;宣传“良师助学目前是由: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原教研室主任、原中高考命题人、教授级教师、人民教育家、奥数高级教练员、高考状元、清北本科毕业生组成教学管理团队负责整体教学管理并领衔一线授课”,但均无法提供相关宣传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你单位在涉案广告中宣传张菊芳为“苏州市中高考命题专家组成员”;宣传“良师助学目前是由: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原教研室主任、原中高考命题人、教授级教师、人民教育家、奥数高级教练员、高考状元、清北本科毕业生组成教学管理团队负责整体教学管理并领衔一线授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定制的涉案广告牌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按照发布虚假广告对应的罚则予以罚款。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减轻处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0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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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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