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市崇明县双裕杂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雨生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10230MA1M4AWW3D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丰乐路260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8
(2024)沪0151民初11195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县双裕杂货店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5
(2024)沪0151民初11195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县双裕杂货店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4
(2024)沪0151民初11195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县双裕杂货店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078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他人处获赠“剑南春”白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0512)12瓶、“五粮液”白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9/03/19)4瓶、“天之蓝”白酒(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180809)1瓶、“海之蓝”白酒(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30110)2瓶共计19瓶,自2023年5月8日起在经营场所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及相关索证索票。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查获。 另查明,“”图形注册商标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04716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图形注册商标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387830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截止)。 “”“”图形注册商标均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4662735号、4662736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核定使用商品: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含酒精液体;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苦味酒;料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截止)。 2023年4月28日,“”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显示,本局查获的上述白酒共计19瓶,均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经营额9820元,因尚未售出涉案白酒,无违法所得。 另查,当事人在销售涉案白酒时,对货架上在售的“剑南春”白酒(净含量:500mL)2瓶、“五粮液”白酒(净含量:500mL)1瓶、“天之蓝”白酒(净含量:480mL)1瓶、“海之蓝”白酒(净含量:480mL)2瓶未标注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至2023年5月16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并未致使消费者多支付价款,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截至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已公告停止销售侵权白酒。
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警告
30000.00元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