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银洲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AQAE60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洪港镇人寿保险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明,我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无敌飞毛腿不符合GB 10631-2013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W20252396)。经查实,该批次“无敌飞毛腿”烟花(生产批号:2024.04.06,零售包装标志未标注总药量)共购进8件,已销售8件,进货单价是248元/件 ,打了0.82折,实际单价为203.36元/件 ,8件总共价格为1626.88元,销售价格为一件为42板,每板5元价格销售,该烟花是从通山县烟花爆竹公司购进的。经核实,该批次货值金额为1680元,违法所得53.12元。截止2026年4月21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复检申请。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336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叁元壹角贰分(¥:53.12)。
336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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