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中孚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兴灿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872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市监处罚﹝2023﹞41号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当事人使用新昌县新工气体有限公司的自有产权气瓶,为其充装丙烷;自2020年年底至2022年3月,当事人使用嵊州市龙鑫气体有限公司、嵊州市富豪气体供应站等二家公司的自有产权气瓶,为二家公司充装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或丙烷)。当事人在为上述三家公司充装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或丙烷)时,均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玖万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玖万元整)。
90000.00元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